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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礼明、周剑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礼明,周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黄礼明,男,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住钟山县。被执行人周剑明,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黄礼明与被执行人周剑明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0年11月25日作出的(1990)钟法民判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剑明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0)钟法民判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助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