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京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京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广州湘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印象家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孙军,胡建英,彭晖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京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猎德大道。法定代表人:吴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星,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负责人:赖定军,行长。原审被告:广州湘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16号二层西边。法定代表人:彭晖闽,总经理。原审被告:广州印象家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16号广园购物中心二楼西边208房。法定代表人:胡建英。原审被告:孙军,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原审被告:胡建英,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原审被告:彭晖闽,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上诉人广东京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原审被告广州湘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印象家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孙军、胡建英、彭晖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7月11日向上诉人广东京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东京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京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焕审判员 梁淑敏审判员 梁燕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