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邓方琳诉侯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方琳,侯东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347号原告:邓方琳,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术,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东洋,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邓方琳与被告侯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2017年8月2日,原告邓方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方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计1554元,由原告邓方琳负担。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