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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邓方琳诉侯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方琳,侯东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347号原告:邓方琳,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术,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东洋,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邓方琳与被告侯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2017年8月2日,原告邓方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方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计1554元,由原告邓方琳负担。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