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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与张文利、张腾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张文利,张腾龙,朱军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1民初1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负责人梁国献,行长。委托代理人司学利,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文利,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张腾龙,男,199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朱军伟,男,1984年6月8日生,汉族,住杞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诉被告张文利、张腾龙、朱军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司学利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文利于2016年1月28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1月27日,被告张腾龙、朱军伟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文利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张腾龙、朱军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文利于2016年1月28日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处借款50000元,2017年1月27日到期,双方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期限内年利率为8.96%,超期后在年利率8.96%的基础上再上浮50%,被告张腾龙、朱军伟以多户联保的方式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还约定,利息为按季结息,还款账户内资金不足以结清当前借款本息的,该期借款作逾期处理。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张文利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文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办理借款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借款到期后,被告朱军伟应依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张腾龙、朱军伟自愿为被告张文利的该笔借款担保,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文利偿还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张腾龙、朱军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利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张腾龙、朱军伟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文利负担,公告费600元,被告张腾龙、朱军伟各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启红审 判 员  孙长青人民陪审员  云东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成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