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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绵芬与被告曾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绵芬,曾德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932号原告:李绵芬,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告:曾德容,女,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原告李绵芬与被告曾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曾德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宗桂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丽萍书 记 员  何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