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绵芬与被告曾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绵芬,曾德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932号原告:李绵芬,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告:曾德容,女,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原告李绵芬与被告曾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曾德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宗桂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丽萍书 记 员 何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