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36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负责人:习师巍,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0)秦执字第1521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本院(2010)秦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仅有财产已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经报请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该案提级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参与案款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恢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