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羊天高与羊耀杯、胡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天高,羊耀杯,胡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220号原告羊天高,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委托代理人黄雄,男,汉族,住磐安县(系原告女婿)。被告羊耀杯,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胡爱珍,女,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原告羊天高诉被告羊耀杯、胡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羊天高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羊天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天高撤回对被告羊耀杯、胡爱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羊天高负担。审 判 员 马其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