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纪文富、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文富,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文富,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382483-9。法定代表人聂顶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纪文富与聂顶明、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聂顶明、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