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姜子友与赵全斌、张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子友,赵全斌,张国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888号之一原告:姜子友,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军,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全斌,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国旗,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姜子友与被告赵全斌、张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姜子友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子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1831元(原告预交),本院退还51781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子友负担。审判员 李永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婧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