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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3诉被告马某某某某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689号原告:马某某某3,男,回族,住临夏县。被告:马某某某某6,男,回族,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3诉被告马某某某某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某3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3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989元由原告马某某某3负担。审判员  祁光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