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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杰与刘畅欠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刘畅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刘畅关于欠款案件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上诉人刘畅偿还上诉人刘杰借款25.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3日按年利率6%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对查控的被执行人存款30000元依法扣划执行完毕,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剩余部分欠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同意分期履行。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在和解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旭光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丛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