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4883张光利与刘勤、韩冬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利,刘勤,韩冬青,孙家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883号原告:张光利,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刘勤,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韩冬青,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孙家胜,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张光利与被告刘勤、韩冬青、孙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光利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光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