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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株式会社韩亚银行与上海鼎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式会社韩亚银行,上海鼎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韩亚银行。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中区乙支路66(乙支路2街)。法人注册号:110111-0672538。法定代表人:金秉豪,系该银行代表理事。委托代理人:韩津生、郭莉梅,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鼎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油车村7046号A栋234室。组织机构代码:74955383-8。法定代表人:何炜铭,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株式会社韩亚银行与上海鼎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贷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上海鼎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限期主动在其所持有的陕西蓝鸟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10%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等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执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