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达州艺祥商贸有限公司与金马伯乐国际公关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达州艺祥商贸有限公司,金马伯乐国际公关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财保7号申请人:达州艺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龙郡外滩3-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076113757B。法定代表人:李勇。被申请人:金马伯乐国际公关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3、4号楼)4号楼8层0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56874045F。法定代表人:马伯乐。申请人达州艺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马伯乐国际公关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支行137461516010000160帐号中的99368258.00元人民币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以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州艺祥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金马伯乐国际公关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支行的137461516010000160帐号中的人民币存款99368258.00元(大写:玖仟玖佰叁拾陆万捌仟贰佰伍拾捌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达州艺祥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王忠竹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永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