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邓红军与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军,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161号原告:邓红军,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珏玉,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宇,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三村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6587449H。法定代表人:熊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军与被告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红军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红军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红军负担。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