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清华、绵阳市永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华,绵阳市永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889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华,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绵阳市永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钟福彬,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杨清华申请执行绵阳市仲裁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07)绵仲案字第166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永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永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