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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泽利与王家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利,王家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735号原告:刘泽利,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王家伟,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11层。负责人:吴绍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利诉被告王家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利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泽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泽利承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