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新又新购物广场、杜执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新又新购物广场,杜执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新又新购物广场(系个体户),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农贸综合市场。负责人:具远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执乾,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委托代理人:张辉,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新又新购物广场和被上诉人杜执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上诉人一审期间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传票,但因其不在指定地址而无人签收被退回,根据其所签《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告知内容“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及签字认可的内容“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在审判、执行阶段准确、有效。如有变更,我将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否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未能实际接收传票的责任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传票从被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新又新购物广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为71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新又新购物广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颖仪唐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