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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用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2033号原告大庆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方玫瑰园17号楼07号车库。法定代表人樊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时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