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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一与刘某二、刘某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1民初927号原告:刘某一,被告:刘某二,被告:刘某三,原告刘某一与被告刘某二、刘某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某一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刘某三以及被告刘某二、刘某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162.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8日12点左右,二被告及家人在原告厂房北侧上坟,因点火烧纸将周围草、树木引燃,火势蔓延将原告的厂房烧毁。经鉴定,原告的损失为20662.6元,产生鉴定费1500元,两项合计22162.6元。要求二被告赔偿以上损失。刘某二、刘某三辩称,该火灾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原告起诉被告没有直接确定火灾时被告上坟引起的。原告的厂房没有取得合法的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原告的消防措施并不健全,导致原告损失扩大。被告是在灰烬及明火都灭了之后才离开现场的,被告的坟距原告占用的墙头有3米多,距起火的地方是10米以外,所以该火灾与被告没有关系。无证据提交。原告提交证据为:1、冀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厂房着火不能排除祭祀余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的可能;2、申请法院调取的消防大队就本次火灾案卷材料(包括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原告厂房起火是由被告上坟引起的;3、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鉴定费收据,证实厂房损失为20662.6元,鉴定费为1500元。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中被告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定意见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为权威单位出具的意见书,对证据1、2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3为原告申请,法院指定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11时40分许被告刘某二、刘某三在原告厂房北侧上坟。2017年4月18日12时许原告的厂房发生火灾,导致厂房部分毁损。经冀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原告厂房北侧坟地,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自然、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祭祀余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的可能。经衡水正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因此次火灾造成原告的损失合计20662.6元,鉴定费1500元。另查明,2017年4月18日二被告的家人刘某四、刘某五、李某某、刘某某一同去上坟。如果判决二被告承担责任,二被告同意负担其他四人的份额。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某二、刘某三认为原告的损失与二被告无关,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2017年4月18日12时许,原告刘某一的厂房发生火灾。经冀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勘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原告厂房北侧坟地,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自然、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祭祀余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的可能。2017年4月18日11时40分许二被告在原告厂房北侧上坟,点燃了坟地的可燃物,且当日刮北风。结合公安消防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可以推定是二被告上坟后没有扑灭余火,导致原告厂房损毁。原告的厂房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导致在起火后没有有效措施扑灭火灾,造成损失的扩大。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错过,宜承担30%的责任,二被告上坟的行为是造成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宜承担70%的责任。故原告承担6648.78元的损失,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5513.8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二、刘某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5513.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元,原告刘某一负担28元,被告刘某二、刘某三负担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芝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