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廖金水与朱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金水,朱顺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082号原告:廖金水,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朱顺美,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金水与被告朱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廖金水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金水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金水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廖金水负担。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七年八���十四日书记员 刘聪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