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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廖金水与朱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金水,朱顺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082号原告:廖金水,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朱顺美,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金水与被告朱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廖金水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金水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金水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廖金水负担。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七年八���十四日书记员  刘聪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