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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毛爱燕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爱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26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爱燕,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余干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2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31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余干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爱燕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赣1127刑初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爱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爱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毛爱燕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毛爱燕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毛爱燕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爱燕撤回上诉。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7刑初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寿涛审判员  邱艳红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