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岩与赵彦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赵彦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27号原告:张岩,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诉讼委托代理人:任张保,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彦广,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与被告赵彦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岩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岩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岩撤回起诉。理费8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岩负担40元。审审 判 长  张大为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