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句容中鼎典当有限公司与纳赛诺科技(句容)有限公司、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纳赛诺科技(句容)有限公司,句容中鼎典当有限公司,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纳赛诺科技(句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文昌路以南、石狮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应福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清,上海市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中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孙大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戴兆方,系该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纳赛诺科技(句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中鼎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纳赛诺科技(句容)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纳赛诺科技(句容)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赛诺科技(句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2824元,减半收取96412元由上诉人纳赛诺科技(句容)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卫芳审 判 员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