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冯智与株洲市晓良生态有限公司、陈群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智,株洲市晓良生态有限公司,陈群先,刘正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冯智,男,1969年6月12日生,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株洲市晓良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仙井乡小良村石坚祠组。法定代表人:陈群先,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群先,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株洲县人,公司法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刘正高,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冯智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晓良生态有限公司、陈群先、刘正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湘0221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了案外人付金花(系被执行人刘正高儿媳)银行存款179206元(系被执行人刘正高拆迁所得款)。当日申请执行人冯智领取了上述执行款179206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贤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