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0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贤军与汪必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军,汪必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048-2号申请执行人:王贤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汪必宏,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贤军与被执行人汪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汪必宏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必宏归还申借款13.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5035元和本案执行费2281元。本案在诉讼中,于2015年4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必宏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的商铺和住宅。因查封期限已过,现申请执行人王贤军要求查封上述不动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必宏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的商铺和住宅;查封期限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