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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衡水燕赵典当有限公司、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燕赵典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86021-9.法定代表人:郝国臣。被执行人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99204-1.法定代表人:安双双。被执行人阜城县亚东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36132-5.法定代表人:安敬。被执行人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91088-7.法定代表人:郝建士。被执行人安敬,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安双双,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晓杰,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郝建士,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衡水燕赵蓝天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阜城县亚东制衣有限公司、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安敬、安双双、王晓杰、郝建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93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刘明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