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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卢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卢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088号原告马某某,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无极县,被告卢某某,女,1977年2月7日生,汉族,无极县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卢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