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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神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牛彦兵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神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牛彦兵,崔欣卫,王东素,王上上,王慧竹,何红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967号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柏坡东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魏汉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智江,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神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法定代表人何红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自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牛彦兵,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崔欣卫,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王东素,男,193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王上上,女,198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慧竹,女,196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何红建,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神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崔欣卫、牛彦兵、王上上、王东素、王慧竹、第三人何红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