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4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光明与嘉禾县袁家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明,嘉禾县袁家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唐某建,唐某国,唐某保,唐某辉,嘉禾县袁家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779号原告:唐某明。被告:嘉禾县袁家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和平,系该村村委主任。被告:唐某建。被告:唐某国。被告:唐某保,已故。被告:唐某辉。被告:嘉禾县袁家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刘三女,系该组组长。原告唐某明与被告嘉禾县袁家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唐某建、唐某国、唐某保、唐某辉、嘉禾县袁家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唐某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明自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某明负担。审判员 肖成忠肖成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小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