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2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屠名方、汪雪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屠名方,汪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屠名方,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汪雪娟,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38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汪雪娟支付申请执行人申屠名方案款9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340元,诉讼费1100元。现被执行人汪雪娟债务已经清偿,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雪娟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白云源路1587号乔林新城9幢301室【桐房权证城字第××号,桐土国用(2010)第0013559号】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如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