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11民初1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11民初1111号之二原告: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负责人:肖xx,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男,处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负责人:桂x。原告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新环宇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19元,减半收取计3659.5元,由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负担。审判员 罗丽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