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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洪刚、李慧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洪刚,李慧霞,冯永刚,胡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全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洪刚,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慧霞,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冯永刚,男,1979年8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胡兵,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洪刚、李慧霞、冯永刚、胡兵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洪刚、李慧霞、冯永刚、胡兵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