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临邑久昌玉米加工厂、青岛盛世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久昌玉米加工厂,青岛盛世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807号申请执行人:临邑久昌玉米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孟宪和,经理。住所地:临邑县临南镇小洼村后三矿32-12站东。被执行人:青岛盛世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华,经理。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河头店镇西野渚泊村。本院在执行临邑久昌玉米加工厂与青岛盛世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岛盛世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74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