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国龙与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龙,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521号原告:张国龙,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甸路185号101室A单元。法定代表人:THIERRYGARNIER(唐嘉年)。原告张国龙与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国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张国龙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