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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国龙与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龙,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521号原告:张国龙,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甸路185号101室A单元。法定代表人:THIERRYGARNIER(唐嘉年)。原告张国龙与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国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张国龙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