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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2、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2,彭某,卢某1,卢某3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980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孔东培,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2,男,194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彭某,女,194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卢某1,男,200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系本案原告。被告:卢某3,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2、彭某、卢某1、卢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审 判 长  朱丽晖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人民陪审员  刘 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