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董×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孙×,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02行终98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董×,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458号。法定代表人周×,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殷华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苗×,部长。委托代��人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作人员。上诉人董×、孙×因诉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河北通管局)所作信访答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2行初13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3月18日,河北通管局作出《信访答复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书),记载内容为:“信访人董×:您好!您实名举报的关于电信企业滥用透传技术显示虚假主叫号码,要求查处一事,我局已进行了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透传业务”及目前国家相关标准。透传就是透明传送,即通���系统传送网络无论传输业务如何,只负责将需要传送的业务送到目的节点,同时保证传输的质量即可,而不对传输的业务进行处理。VOIP支持号码透传功能,即用户可以要求指定显示原有的电话号码,这项业务可解决用户因为变更电话号码所带来的不方便。而一些涉嫌违法的专线用户利用语音中继线路透传功能,传送用户自己设定的虚假主叫号码,进行电话骚扰和电话诈骗等违法活动。这是随着通信快速发展衍生的问题,也是工信部正在研究解决对策的问题。二、河北省通信管理局针对此问题的相关工作。1、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作为通信行业监管部门,一直在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认真落实执行主叫号码传送规范。特别是2015年“3·15晚会”通报此类问题后,我局及时下发了通知,要求省内各基础电信企业严格规范主叫号码传送方式,全力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利用透传方式进行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建立并完善技术手段拦截不规范主叫号码。据悉,近期工信部正在调研、探讨该类问题的管理措施并将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将会进一步明确要求基础电信企业语音专线业务传送所配的中继线号或特服号的相关规范。2、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按照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几部委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在我省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切实保障广大电信用户正常通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局成立了省通信行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行动”工作组,建立月例会制度、定期成果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全省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随着我国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公���对通信需求的增长,作为通信行业监管部门,我们责无旁贷的会认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通信行业市场秩序。我局将会依据国家规范及通信标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于利用透传业务进行涉嫌违法的活动,我局要求各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三、对用户反映相关号码调查情况。经核查,号码0315-5×××自2004年入网至今,一直处于正常状态,但2013年事发时的相关通信记录已经查询不到,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电信服务规范》中明确规定“原始话费数据保留期限至少5个月”。关于2013年用户通过公安机关报案跟踪一事,经河北省电信公司唐山分公司综合部、客服部原相关工作人员核实,均无承接记录及相关文字信息记载。因此,就您反映的情况,现仍需提请公安部门侦破处理。”2016年7月22日,��信部作出工信复驳字[2016]第8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申请人:董×、孙×;被申请人: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及时受理并展开调查。经调查,未发现充分证据证明唐山电信公司存在违反《电信条例》规定的情形。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董×、孙×向一审法院诉称,2013年5月13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其家住宅电话(0315-5×××)接到来电显示为010-8×××的电话,其间通话另一方假借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公安分局的名义,骗走其20余年的全部积蓄共计56��元。当日,董×、孙×向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报案。后董×、孙×通过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得知,基础电信企业滥用透传技术显示虚假主叫号码,迷惑用户,默许不法分子实施诈骗,为此唐山电信公司应当承担责任。2015年3月18日,董×、孙×分别向工信部部长信箱、电信申诉中心、河北通管局等单位网上投诉唐山电信公司。2016年1月24日,董×、孙×向河北通管局邮寄书面投诉材料。2016年3月24日,董×、孙×收到被诉答复书。2016年4月,董×、孙×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7月23日收到被诉决定书。董×、孙×认为被诉答复书、被诉决定书违法,为此提起本次诉讼,要求:1.撤销被诉答复书;2.撤销被诉决定书;3.河北通管局、工信部承担本案诉讼费。河北通管局一审辩称,2016年1月25日,河北通管局接到董×、孙×的信访来信,并于2016年2月5日作出《信访事项��理通知书》,针对其二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分别向河北省电信公司唐山分公司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了解情况、查阅文件及资料。2016年3月18日,作出被诉答复书并送达给董×、孙×。河北通管局处理前述信访事项的时间、程序均符合《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河北通管局对河北省电信公司唐山分公司进行调查,根据现行电信业务的相关标准,该公司无权对电话号码的真实性进行识别借鉴,结论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过错。为此,河北通管局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为此不同意董×、孙×的诉讼请求。工信部一审辩称,工信部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了被诉决定书。工信部认为被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故不同意董×、孙×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河北通管局具有接受对所辖区域内电信运营企业举报投诉并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工信部具有对被诉答复进行行政复议并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河北通管局接到董×、孙×提交的涉案申请书后,依职权开展相关核实工作。董×、孙×已就涉案的电信诈骗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取了立案通知,河北通管局结合前述情形所作出的被诉答复书并无不当。工信部作出的被诉决定书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对董×、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董×、孙×的诉讼请求。董×、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所作被诉答复书,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撤销工信部所作被诉决定书,依法判决其复议程序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河北通管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工信部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在一审诉讼期间,河北通管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邮单、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督办事项通知单、关于河北电信通话详单保存时长的说明、关于唐山电信用户号码使用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明被诉答复书的合法性。在一审诉讼期间,工信部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固定电话新装业务登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邮单等证据,证明被诉决定书的合法性。在一审诉讼期间,董×、孙×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申请书、电汇凭证、付款通知单、固定电话新装业务登记单、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延期审理通知书、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等证据,证明被诉答复书、被诉决定书违法。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董×、孙×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二人曾向河北通管局提交依法行政申请。后其二人对河北通管局作出的被诉答复书不服,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其二人曾就涉案的电信诈骗事宜向河北省唐山市公安机关报案,相关报案已被立案受理的事实。河北通管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在接到董×、孙×的申请书后向所涉相关电信单位进行核实并据此作出被诉答复书的事实。工信部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作出被诉决定书的事实。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河北通管局提交的督办事项通知单、关于河北电信通话详单保存时长的说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其余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查明如下事实:河北通管局于2016年1月25日收到董×、孙×邮寄的投诉材料,于同年2月5日作出《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针对董×、孙×投诉举报的事项,河北通管局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被诉答复书并送达。董×、孙×不服被诉答复书的内容,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4月15日,工信部向董×、孙×作出工信复补字[2016]82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16年4月20日,董×、孙×向工信部提交《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2016年5月3日,工信部向河北通管局作出工信复通字[2016]第82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6年6月16日,工信部向董×、孙×作出工信复延字[2016]第82号《延期审理通知书》。2016年7月22日,工信部作出被诉决定书并送达。董×、孙×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根据董×、孙×所述,被骗一事已向河北省唐山市的公安机关报案,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为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电信运营工作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河北通管局具有接受对辖区内电信运营企业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等法定职责。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工信部具有受理董×、孙×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河北通管局受理董×、孙×所提查处申请后,针对董×、孙×所述情形进行调查并作出答复,告知其相关业务情况及目前的国家标准,说明了河北通管局针对问题所开展的相关应对工作,告知了对涉案号码的调查情况,提出了建议,并无不当。工信部在收到董×、孙×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董×、孙×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董×、孙×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董×、孙×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徐 宁审 判 员 王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陶 慧书 记 员 蒋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