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翘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谢翘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198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庆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娟,该公司员工。被告:谢翘楚,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豪公司”)与被告谢翘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均豪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均豪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喜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