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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卫娟与周灿、杭州博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娟,周灿,杭州博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545号原告吴卫娟,女,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杜婧婧,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瀚中,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灿,男,住兰溪市。被告杭州博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C馆5楼35029室。法定代表人李一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娟与被告周灿、杭州博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卫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卫娟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淑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华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