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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郑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郑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081号原告:张志刚,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被告:郑诗军,男,约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郑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郑诗军身份信息不明确,本院无法联系被告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安强审 判 员  陈 义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