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郑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郑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081号原告:张志刚,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被告:郑诗军,男,约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郑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郑诗军身份信息不明确,本院无法联系被告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安强审 判 员 陈 义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