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仲平和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平,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161号原告王仲平,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郭峰,男,现住址不详。原告王仲平与被告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仲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仲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仲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仲平负担。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