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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仲平和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平,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161号原告王仲平,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郭峰,男,现住址不详。原告王仲平与被告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仲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仲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仲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仲平负担。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