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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雪峰与崔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峰,崔小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4481号原告:李雪峰,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崔小龙,男,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雪峰与被告崔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雪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崔小龙给付所欠房租费4500元;2.判令崔小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日,崔小龙在李雪峰处租房子,双方约定房租为每月500元,按月给付。在此期间,崔小龙只给付了3个月房租,剩余9个月房租一直未交,崔小龙于2017年1月2日为李雪峰出具欠条一枚。上述欠款经李雪峰多次催要,崔小龙至今未付。崔小龙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崔小龙拖欠李雪峰4500元租金属实,有李雪峰提交的由崔小龙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崔小龙应当给付。崔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雪峰租金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财产保全费65元,计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崔小龙负担,崔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李雪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