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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红涛与张华、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涛,张华,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徐红涛,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安陆市供电公司职工,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张华,男,1968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户籍所在地安陆市,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开发区一街**号。法定代表人:万爱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红涛与被执行人张华、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华、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红涛借款177.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9月30日前偿还欠款,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徐红涛与被执行人张华、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204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张华、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徐红涛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