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0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曾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曾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30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曾宁,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曾宁信用卡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曾宁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曾宁信用卡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