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继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继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393号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路16号美林水郡2号楼105房。法定代表人孙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志清,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彩霞,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继勇,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继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因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吴 欢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