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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莹、王枝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华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曹莹,王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沈守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莹,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枝勇,系被执行人曹莹之夫,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同被执行人曹莹。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莹、王枝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辽07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XX元、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曹莹、王枝勇名下坐落于太和区XX号房屋作为借款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暂不具备执行变现的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人民陪审员  何波人民陪审员  卞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