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建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建迟,周秀君,阮艳,郑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梧桐路20号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4534766。法定代表人:卢旭日。被执行人:郑建迟,男,1966年6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周秀君,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阮艳,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郑建华,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建迟、周秀君、阮艳、郑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建迟、周秀君、阮艳、郑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郑建迟、周秀君、阮艳、郑建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银行无存款,车辆无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郑建迟在三门演鑫柑桔专业合作社拥有20%的股权(股金20万元)、三门县演鑫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拥有80%股权(股金40万元),我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郑建华名下所有的坐落在三门县六敖镇下街村的房产、被执行人阮艳名下所有的坐落在三门县海游镇梧桐路19号金茂大厦B幢719室的房产,我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职权查封,于2017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布控决定,于2017年7月28日做申请人执行回告笔录;目前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2执4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才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