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华、李红霞与张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李红霞,张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山西省古县岳阳镇延庆街延泉二巷***号居民,现住新疆昌吉加族自治州。委托代理人:乔记生,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秋芳,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霞,女,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山西省古县岳阳镇延庆街延泉二巷***号居民,现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李华妻子。委托代理人:张志杰,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淑花,山西飞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平,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现住临汾市。委托代理人:卢慧斌,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华、李红霞与被上诉人张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初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邱国义审判员 王 迪审判员 董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