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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与邓春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邓春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778号原告: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李德荣,系该所主任。被告:邓春华,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1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龙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邓春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金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