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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8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宁市远瞰科技有限公司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远瞰科技有限公司,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8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远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二层办公室A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547143471。法定代表人:吉金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9108号海能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2189D。法定代表人:陈清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燕,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三门县,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夫,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公司员工。上诉人南宁市远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关于2015年收到的货款金额就是被上诉人应开具发票的金额的论点是不成立的,上诉人没有提供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合同订单信息,故其无法核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未开具12万元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导致的各项损失,首先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该部分货款的增值税发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长期的滚动交易,虽然被上诉人收到的货款金额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并不吻合,但上诉人未能就其主张的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12万元货款提交相应的合同订单、货物品名、单价、数量等证据,无法核实被上诉人有无及应否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原审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28元,由上诉人南宁市远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凤  麟审 判 员 刘  欢  飞代理审判员 许  海  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新惠(兼) 关注公众号“”